张某将挖掘机转租给陈某签署了租赁协议,约定好房租和租赁期等账款,租赁期内,因为该挖掘机款未结清,供应商将挖掘机电路主板卸走,导致挖掘机停产,因此陈某不付房租。近日,疏附县老百姓法院对本案展开了案件审理。
2014年5月4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签署挖掘机租赁协议,合同规定该挖掘机每个月租费为80000元。实习期3月,不满3月以3个月估算。合同书待定二年。施工过程中每个月有3天对挖掘机日常维护,超出3天由原告承担法律责任花费。合同规定了毁约一方担负合同违约金50000元。
2014年5月6日,被告按合同约定采用了挖掘机开展工作,直到7月中下旬因原告未能及时向市场销售挖掘机的喀什市某营销部付款借款,喀什市某营销部将挖掘机线路板拆走,导致该挖掘机不可以工作中,因此张某不付挖掘机房租,原告张某需求法院规定被告付款三个月挖掘机房租240000元,违约金50000元,而且合同书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挖掘机租赁协议,该合同是彼此自行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签署的,为有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三个月的租金的规定,法院给予支持。原告与挖掘机的营销部之间产生的交易关系,原告未按期付款交易挖掘机的账款,导致营销部在7月中下旬将挖掘机的线路板拆走,挖掘机不能正常工作中停产,原告存有合同纠纷个人行为,该经济损失由原告担负。故挖掘机具体租用使用时长为二个月。彼此履行的过程当中都有违规行为,故彼此之间不构成合同违约金。***终法院作出被告陈某付款原告张某挖掘机房租160000元并解除合同的裁定。
编写:金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