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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挖机的烦恼:连人带机施工,是劳务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

日期:2023-06-26 浏览:

作者:刘晓燕律师、毛志刚律师、张丽律师 、黎博律师,微信公众号:西窗灋语

裁判员建议:挖机仅仅只是李某一为实际施工人劳务的一个专用工具,其并没有把挖掘机所有权租赁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与李某一中间合同约定的都是劳务费用,并非租用挖掘机花费。故涉案人员中李某一连人带挖掘机施工应归属于劳动用工合同关联。


案情简介:2018年,田某某、武威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二一同承包坐落于永昌县黑土地洼养殖场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建设。李某一带挖机到该项目开展田间道路修复工作中,协议约定李某一挖机费用为一小时180元。劳务公司完成后,共托欠挖机花费53240元。2019年1月,田某某、李某二在工资条上签字,武威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口头约定于2019年3月结清挖机花费,但始终没付。故请求法院栽定:规定田某某、武威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二支付挖机花费53240元、贷款利息5430元(自2019年3月1日起止2020年8月1日止按月息6‰测算)及自2020年8月2日起止挖机花费结清时止按月息6‰测算利息。庭上,李某一舍弃规定李某二支付挖机花费及利息的诉请。


案例评析:聘请连车带挖掘机施工归属于劳动用工合同关联或是工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联?

驾驶挖掘机在工地工作属于劳务或是租赁设备,是明确双方法律事实及责任划分的关键依据。倘若把它双方的法律事实定为租赁协议关联,则按照合同的相对性,由承租方付款出租方对应的租费。倘若定为劳动用工合同关联,则提升合同相对性,在此案涉及到的建筑工程施工行业由项目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连同偿还劳务报酬。项目承包人建筑工程承包后,把它工程外包给不具有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雇佣劳动连车带挖机给予在工地工作,实际施工人与其说所聘请的人员之间有劳动用工合同关联,劳动用工合同的特点就是劳务者上班时间受顾主的操纵,工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需要把机器设备使用权开展租赁,并非为实际施工人劳务。

本案,挖机仅仅只是李某一为实际施工人劳务的一个专用工具,其并没有把挖掘机所有权租赁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与李某一中间合同约定的都是劳务费用,并非租用挖掘机花费。故涉案人员中李某一连人带挖掘机施工应归属于劳动用工合同关联。


案号:(2021)甘03民终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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