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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租来的挖掘机出事故,谁负责?

日期:2023-07-03 浏览:

某工程公司聘请王某的机器和操作工余某,两个人在双方约定系统在进登场和生产中的一切道路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由万某承担,余某在某个工程公司承建在工地上实际操作机械设备出事故,导致原告周某负伤。新丰县法院结案了那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做为具体用工方某工程公司担负对原告周某的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某工程公司是某工地上的承建方,该企业与王某签署了设备租赁合同,由万某给予一台技术性稳步增长的挖机和一名职业挖掘机驾驶员给某工程公司应用,该驾驶员务必听从某工程公司生产调度、分配,两个人在协议中还承诺系统在进登场和生产中的一切道路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由万某承担。而后,余某受王某的聘请进到该建筑施工为某工程公司驾驶挖掘机。

2014年4月,周某在一建筑施工上工作中,因余某错误操作,该挖机砸到了周某的右手和右脚。后复第三方鉴定组织评定,周某的伤势组成十级伤残。对周某负伤导致经济损失,余某、王某及某工程公司都会认为事故责任划分没有在自身,回绝承担连带责任。周某遂起诉至法院,需要三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南丰法院案件审理认为,某工程公司是具体的用人公司,理应并对相关工作人员因进行工作每日任务致人损伤的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判决周某因安全事故负伤导致经济损失,由某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余某和王某无过错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长剖析

王某在出租挖掘机给某工程公司再经过某工程公司的工程验收,两个人在双方约定王某出租挖掘机给某工程公司,王某承担挖机进登场和生产中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该承诺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王某带您驾驶人员余某的挖掘机出租给某工程公司,驾驶人员余某的工作任务与工作时间都由某工程公司分配并听从某工程公司现场负责人的指引,因此某工程公司是具体的用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因进行工作每日任务致人损伤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中,余某在上班时间进行工作每日任务环节中导致周某负伤,对导致周某经济损失需要由具体用人公司某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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