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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机租给他人却被公安机关扣押,出租人怎样才能依法要回?

日期:2023-07-18 浏览:

筹办侓师 浙江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前言] 甲将挖机转租给乙,挖机被国土局以第三方因涉嫌滥采国土规划为理由扣押没法取回来。朱跃东律师在查清公安部门行政执法无根据的情形下,以公安部门和国土局为被告人提起诉讼,并给出甲未参加滥采个人行为,国土局扣押程序流程不合规。***后甲取回挖机且得到乙的赔付。

[经典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学清楚的找到依规维护保养被告方合法权益突破口,不屈不挠的层层递进被告方合法权益更大化。

[基本案情] AAAA年A月A日,甲从某机械设备公司采购了一台液压机挖掘机(下称为:涉案挖掘机)。后甲在挖掘机租用群内见到乙必须租赁挖掘机的信息,遂主动找了乙并给出查询工地,乙让甲去某工地找其合作伙伴丙就可以。甲至该工地寻找丙,检查了工地之后又联络乙,和乙达到挖机租用意愿并依据乙的标示将涉案挖掘机拖至该工地。几天后,甲、乙正式签署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承诺:甲租赁涉案挖掘机给乙,租用从DDDD年D月D日到EEEE年E月E日,每一个月租赁费为K万余元。乙承担招标方机械安全入场、登场地,如遇到当地群众及政府相关部门扣押,一切后果由乙承担,经济损失,乙应所有赔付招标方直接经济损失。

《租赁合同》签署后,乙规定甲听从丙安排开展挖机工作,甲让女儿丁做为挖掘机驾驶人员,依照丙安排在这个工地干活儿。

某日丙分配丁铺路,次日在下午丙对丁称之路修的不行,叫丁把挖掘机锁匙给丙,由丙分配别人开挖掘机铺路。丁把挖掘机锁匙交给丙。几天之后,丁问丙会有活做,丙告之并没有。丁由于丙称并没有活做,就回了家,可是,丁没有把挖掘机锁匙从丙处取回。

一月后,甲打电话给乙要挖掘机租赁费,乙并没有接听电话。甲到工地中没有找到属于自己的挖掘机,便又打电话给乙,乙表明自己都不知道挖机去哪儿了,让甲报案。

甲报警求助,乙拒不配合也打电话不接。三个月后,有些人告知甲,它的挖掘机被T公安局扣押。甲到T公安局查询之后发现,自已的挖掘机果真在T公安局。可是,T公安局既不许甲开回去挖掘机,都不告之甲挖掘机被扣押的主要原因。

甲觉得,应对公安部门(T公安局)“既不许甲开回去挖掘机,都不告之甲挖掘机被扣押的主要原因”强势作法,自身十分惶恐不安,遂授权委托我们自己的侓师,助其依法办理这种情况。

[对于该案剖析建议及方式方法] 对于我们来说,简单依据《租赁合同》的承诺(乙承担招标方机械安全入场、登场地,如遇到当地群众及政府相关部门扣押,一切后果由乙承担,经济损失,乙应所有赔付招标方直接经济损失)剖析此案,甲有权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后果(或得到相应的赔付),可是仔细想下,“挖掘机被T公安局扣押”和“如遇到当地群众及政府相关部门扣押”这二者之间,好像还是有一定的不同点的。依据《租赁合同》之原意,“如遇到当地群众及政府相关部门扣押”应当是与挖掘机施工质量问题相关的扣押,而“挖掘机被T公安局扣押”好像是与“挖掘机因相关施工质量问题被扣押”还是有一些差别的。因此,为了能甲的合法权利能及时获得维护,即便应对公安部门(T公安局)“既不许甲开回去挖掘机,都不告之甲挖掘机被扣押的主要原因”强势作法,我们不能随便忽略“挖掘机被T公安局扣押”的主要原因。

实际筹办该案朱跃东律师认为,在涉案客观事实(丁把挖掘机锁匙交给丙以后就回了家,自此,丁一直没接触过挖掘机)基本上可以清除丁实行了违法犯罪活动之很有可能的情形下,合理合法且快速地协助甲取回涉案挖掘机,应当就是我们实际申请办理该案重要工作具体内容。而“挖掘机被T公安局扣押”的主要原因,乃是***我们完成“协助甲取回涉案挖掘机”这一工作的目标,不能忽视的业务指导。

因此,朱跃东律师在乙彻底拒不配合的情形下,考察了T公安局。饱经商谈,朱跃东侓师发觉,涉案挖掘机是由于涉及到滥采国土规划,被当地国土局与房地产服务中心扣押在T公安局的。

由此案件,朱跃东律师认为:涉案挖掘机是由于涉及到滥采国土规划,被当地国土局与房地产服务中心扣押在T公安局的,这表明扣押涉案挖掘机的行政主体在方式上是本地国土局与房地产服务中心,而非公安部门。如果是这样,那样由于:

①尽管此案将来也不排除公安部门因国土规划被滥采而产生的刑事案件立案或社会治安立案侦查的可能性,可是,至少现阶段三个多月过去,公安部门都还没由于国土规划被滥采作刑事案件立案或社会治安立案侦查。

②即然公安部门目前还没有对该案作刑事案件立案解决,那样,公安部门就当然不能对涉案挖掘机开展扣押。

因此,从涉案挖掘机实际上被扣押在T公安局下手,我们要是找到怎样实际处理该案锁匙。

由此,朱跃东侓师以T公安局扣押涉案挖掘机依规无据为理由,向法院起诉发起了行政诉讼法。

诉讼过程中,公安部门明确提出,T公安局扣押涉案挖掘机是帮助本地国土局与房地产服务中心工作中的举动,自己是此案适格的被告人。

对于此事,朱跃东侓师明确提出:

1、公安部门相互配合相关部门行政执法的举动,应该以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为载体(比如,维护保养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过程的行政执法纪律等)。而非可用《民法典》,如果有人授权委托,公安部门对怎么样的授权委托就全接纳的。因而,在“本地国土局与房地产服务中心扣押涉案挖掘机的举动彻底未受阻拦的情形下”,公安部门以“自身帮助本地国土局与房地产服务中心”为理由所提出的抗辩自身,就证明公安部门的此帮助行动是欠缺法律规定的。公安部门所以没有法律规定的帮助个人行为,做为此案被告人,彻底适格。

2、由于,依据公安部门的上述情况抗辩,能够评定,“挖掘机是由于涉及到滥采国土规划,被当地国土局与房地产服务中心扣押在T公安局的”。因此,此案应先本地国土局与房地产服务中心依规增加为被告人。

本地国土局与房地产服务中心被公安机关增加为此案被告人后论文答辩,由于涉案挖掘机因涉嫌滥采国土规划,因此,自身扣押涉案挖掘机是***合法合规。

对于此事,朱跃东侓师明确提出:

1、房地产服务项目因此因涉嫌滥采国土规划为理由,扣押涉案挖掘机,明显是房地产服务中心超过法定职权和乱用法定职权的举动。

2、国土局因涉嫌滥采国土规划为理由,扣押涉案挖掘机,虽是依规履行行政管理权的举动,可是,此个人行为显著存有下列不合理(严格说成违反规定):

***,程序流程上,国土局因涉嫌滥采国土规划为理由,扣押涉案挖掘机后,至今未向被扣押人公示公告扣押理由和法律手续,也未能及时对涉案客观事实予以处理,而是把涉案挖掘机放到T公安局就不管了,这也是国土局在本案行政执法行为中,程序流程层面显著不当的主要表现。

第二,滥采国土规划明显是继续犯。假如侵权人为执行违纪行为而提前准备专用工具,比如挖掘机,那样,国土局在=解决此案时,依规扣押涉案专用工具,这也是避免不了的。可是,涉案客观事实说明,甲做为涉案挖掘机的设备,丁做为涉案挖掘机的后控制人,他们对于涉案挖掘机失控的主要原因,是“丙对丁称之路修的不行,叫丁把挖掘机锁匙给丙,由丙分配别人开挖掘机铺路”,这便显而易见表明,甲涉案挖掘机设备身份与滥采国土规划的举动中间,自身是没有什么关联。因而,国土局当获知此客观事实之后,特别是在该案诉讼过程中,依然坚持扣押涉案挖掘机,明显是非法的。

可是,一审法院并没适用朱跃东律师见解,反而是裁定驳回甲的诉请。

在征求甲同意后,朱跃东侓师以上述情况原因,协助甲依规发起了起诉。

二审法院采纳了朱跃东律师建议。

[案件审理结论] 在朱跃东侓师努力下,甲取回来了挖掘机。此外,甲还针对涉案挖掘机被扣押期内遭受损失,参考《租赁合同》的承诺,从乙处赢得了GG万元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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