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子,人民法院判断被告人支付上诉人租费4.8万并支付罚息。
经查明, 2017年5月期内被告人徐某租赁上诉人林某的挖掘机在湘东区下埠工业园区320省道周边工作。2017年6月经清算,徐某应对林某租费7.9万余元。经上诉人数次催要还贷,被告人相继支付3.1万余元,剩下借款迄今没付。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人中间系实际上的租赁协议关联,真实有效。被告人租用上诉人挖掘机,需及时支付租费,上诉人规定被告人支付剩下租费的诉讼请求,我院给予支持。融合案子的事实证据根据,遂做出以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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